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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

发布时间:21-03-25 15:29:27  浏览次数:

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

第一条 为确保会计档案材料立卷归档质量,便于保管和利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、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)、《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   
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,以及经其上级确定、列入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。
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   
第三条 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,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,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、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,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、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,应当列入会计档案收集归档范围。
   
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预算、计划、制度等文件材料,不列入会计档案收集归档范围,纳入文书档案管理。
   
第四条 属于归档范围的会计资料应当收集齐全完整。归档会计资料的纸张、书写和装订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,破损和残缺的会计资料应当予以修裱。
   
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,其文件格式、元数据、存储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,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、完整、可用和安全。
   
第五条 满足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第八条规定条件,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,以及从外部接收的附有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规定的电子签名的电子会计资料,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,形成电子会计档案。
   
第六条 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,以及具有永久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,纸质、电子会计档案同时保存。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,确定本单位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的标准,并保持相对稳定。
   
第七条 会计档案材料分为会计凭证类、会计账簿类、财务会计报告类、其他会计资料类。
   
(一)会计凭证类,包括原始凭证、记账凭证。
   
(二)会计账簿类,包括总账、明细账、日记账、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。
   
(三)财务会计报告类,包括月度、季度、半年度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。
   
(四)其他会计资料类,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、银行对账单、纳税申报表、会计档案移交清册、会计档案保管清册、会计档案销毁清册、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。
   
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、定期两类,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。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。破产企业、撤销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到期后可适度延长。
   
财政总预算、行政单位、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1;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2
   
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会计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,保持会计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,区分不同价值,便于保管和利用;保证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整理协调统一。
   
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档号结构格式为“全宗号-档案门类•年度-保管期限-案卷号”,其填写要求如下:
   
(一)“全宗号”填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。
   
(二)“档案门类•年度”中会计档案门类以代码“KJ”标识;年度即本卷会计档案所属年度,如“2016”。
   
(三)“保管期限”指本卷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。档号结构格式、归档章中保管期限用代码“Y”、“D30”、“D10”标识;添加封面、档案实体、档案盒、案卷目录中的保管期限均按永久、30年、10年字样填写。
   
(四)“案卷号”指本卷会计档案的案卷编号。档号结构格式中案卷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标识,不足4位的,前面用“0”补足,如“0001”;添加封面、档案实体、归档章、档案盒上的案卷号不需用“0”补足。
   
例:“1348-KJ2016-D30-0001
   
(全宗号)-(档案门类•年度)-(保管期限)-(案卷号)
   
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区分会计类别、年度、保管期限和会计档案材料名称组卷。
   
(一)会计凭证组卷: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一册一卷。
   
(二)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、其他会计资料组卷:区分会计档案材料类别,同年度同类别中,区分保管期限和会计档案材料名称组卷,用线或不锈钢订书钉装订成一卷或数卷,装订时可以添加会计档案封面。订本式会计账簿保持原装订方式。
   
会计档案封面设置全宗名称、类别、案卷题名、全宗号、档案门类、年度、保管期限、案卷号等项目。其式样见附件3A。各项目内容及其填写要求如下:
    1.
“全宗名称”指立档单位名称,填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。
    2.
“类别”指会计档案所属类别,填写会计账簿类、财务会计报告类、其他会计资料类。
    3.
“案卷题名”指会计档案案卷标题,由单位名称+会计年度(或会计年度月份)+会计档案材料名称构成,如“重庆市档案局2016年总账”、“重庆市档案局20164月财务会计报告”。
    4.
“全宗号”、“档案门类”、“年度”、“保管期限”、“案卷号”填写要求同档号结构格式。
   
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在同一年度内区分保管期限排列。
   
(一)保管期限为永久的会计档案,按照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。
   
(二)保管期限为30年的会计档案,会计凭证排列在前,会计账簿排列在后。会计凭证按记账分类、逐月按凭证号先后顺序排列;会计账簿按总账、明细账、日记账、其他账簿等顺序排列。
   
(三)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,按照财政总预算、税收会计单位10年保管期限会计凭证,财务会计报告,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、银行对账单、纳税申报表等依次排列。
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应按其排列顺序编制案卷号,并按要求编制页号。
   
(一)编制案卷号。会计档案应按其排列顺序,在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内,从“1”开始逐卷编制案卷号。案卷号编制要求如下:
    1
.会计凭证案卷号填写在每册会计凭证封面右上角或封面相应位置。
    2
.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案卷号填写在添加封面相应位置。未添加封面的,可在原封面右上角空白处加盖会计档案归档章。归档章设置全宗号、档案门类、年度、保管期限、案卷号等项目,归档章式样见附件3B。全宗号、档案门类、年度、保管期限、案卷号填写要求同档号结构格式。
   
(二)编制页号。除会计凭证外的会计档案均应编制页号。每一案卷在有文字和图表的页面上从“1”开始编制顺序号,页号位置在页面正面的右上角,背面的左上角。已有页号且符合要求的,可以不再编制页号。
   
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应按其案卷号顺序依次装盒。会计凭证装入会计凭证盒,一盒可装一卷或数卷;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档案装入会计档案盒,同一保管期限的,一盒可装一卷或数卷。会计档案盒应采用无酸纸制作。
   
(一)填写会计凭证盒封面和盒脊项目。凭证盒封面设置全宗名称;凭证盒盒脊设置全宗号、年度、月份、凭证起止号、保管期限、案卷号等项目。会计凭证盒封面、盒脊式样见附件4C和附件5D。各项目内容及其填写要求如下:
    1.
“月份”指本盒会计凭证所属月份,如“5”、“11”。
    2.
“凭证起止号”指本盒内会计凭证的起号和止号,起、止号之间用“-”连接。
    3.
“案卷号”指本盒会计凭证案卷编号,盒内2卷以上的,填写起止案卷号,起、止号之间用“-”连接。
    4.
“全宗名称”填写要求同“组卷”中“全宗名称”项,“全宗号”、“年度”、“保管期限”填写要求同档号结构格式。
   
(二)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档案装入会计档案盒。其封面设置全宗名称;盒脊设置全宗号、年度、保管期限、案卷号等项目。会计档案盒封面、盒脊式样见附件6E
   
封面、盒脊各项目填写要求同会计凭证盒封面和盒脊项目。
   
(三)放置备考表。备考表置于会计档案盒内末。备考表设置盒内情况说明、整理人、整理日期、检查人、检查日期等项目。其式样见附件7F。各项目内容及其填写要求如下:
    1.
“盒内情况说明”填写盒内会计档案缺损、修改、补充、移出、销毁等情况。
    2.
“整理人”填写负责整理会计档案的人员签名或签章。
    3.
“整理日期”填写会计档案整理完成日期。
    4.
“检查人”填写负责检查会计档案整理质量的人员签名或签章。
    5.
“检查日期”填写会计档案检查完毕的日期。
   
第十五条 纸质会计档案按其排列编号顺序,逐卷编制并打印案卷目录;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电子会计档案也要编制并打印案卷目录。案卷目录需添加封面。
   
(一)会计档案案卷目录设置档号、题名、凭证起止号/页数、年度、保管期限、备注等项目。其式样见附件8G。各项目内容及其填写要求如下:
    1.
“题名”指会计档案案卷标题。标题构成同“组卷”中“案卷题名”项,如“重庆市档案局20161月记账凭证”、“重庆市档案局2016年总账”。
    2.
“页数”指本卷会计档案(会计凭证除外)的实有页数。
    3.
“备注”指本卷会计档案需要说明的事项。
    4.
“档号”填写要求同档号结构格式;“凭证起止号”、“年度”、“保管期限”填写要求同会计凭证盒封面和盒脊项目。其中“凭证起止号”为会计凭证填写项目。
   
(二)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封面设置全宗名称、类别、年度、保管期限等项目。其式样见附件9H。各项目内容及其填写要求如下:
    1.
“类别”指会计档案所属类别,填写“会计凭证类”、“会计账簿类”、“财务会计报告类”或“其他会计资料类”,案卷目录中反映多个类别的,应逐一填写。
    2.
“全宗名称”填写要求同“组卷”中“全宗名称”项,“年度”、“保管期限”填写要求同档号结构格式。
   
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区分载体形式,按其排列方法分别入柜存放,预留必要空间,避免频繁倒架。
   
第十七条 归档电子会计档案材料组织保管单位(组卷)、排列、编号、编目,应符合本规则纸质会计档案材料整理相关规定。
   
第十八条 归档电子会计档案材料的格式转换、元数据收集、归档数据包组织、存储等整理要求,参照《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》(2014年)、GB/T18894DA/T 48DA/T 38等标准执行。
   
第十九条 归档电子会计档案材料整理,应使用符合《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》(2014年)、GB/T18894等标准的应用系统。
   
第二十条 单位会计档案移交清册、保管清册、销毁清册及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纳入全宗卷管理。
   
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引用的标准和规范,国家和市有新制定(修订)的,按新制定(修订)的执行。
   
第二十二条 市属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,报重庆市档案局、重庆市财政局备案。
   
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重庆市档案局、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   
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691日起施行。重庆市档案局、重庆市财政局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》(渝档发〔201026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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